【胡森轩律师亲办案例】男方婚前存在性功能疾病未告知,婚内家暴导致女方抑郁,女方起诉后双方一次调离(案例27)
案情简介:
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23年1月X日在XX县民政局草率地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两人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共同生活后二人生活习惯及性格差异较大,被告婚前隐瞒其性功能障碍的病情,原告在婚后知晓后多次与被告协调治疗,但被告均消极对待,双方无法妥善地处理家庭矛盾。目前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协商离婚无果,原告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在接受委托后,积极协商处理方案,形成对应的诉讼策略,开庭时发表明确的代理意见,最终一次调解离婚。
案件结果: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2项、第1087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第3款
律师提示: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收集相关证据,在起诉之前是非常重要的。一方起诉后,另一方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甚至制造虚假债务的可能。起诉前,最好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整理,必要时可以采用诉讼保全措施。如果知道了银行的用户名和账号,当事人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银行帐户明细进行查询,法院一般会同意当事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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