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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森轩律师亲办案例】男方婚前存在性功能疾病未告知,婚内家暴导致女方抑郁,女方起诉后双方一次调离(案例27)

案情简介:



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23年1月X日在XX县民政局草率地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两人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共同生活后二人生活习惯及性格差异较大,被告婚前隐瞒其性功能障碍的病情,原告在婚后知晓后多次与被告协调治疗,但被告均消极对待,双方无法妥善地处理家庭矛盾。目前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协商离婚无果,原告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在接受委托后,积极协商处理方案,形成对应的诉讼策略,开庭时发表明确的代理意见,最终一次调解离婚。



案件结果:



1.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
2.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1万元。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2项、第1087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



律师提示:



一、选择离婚两种途径:
1、协议离婚;    2、诉讼离婚;
二、离婚涉及的主要问题
1、 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破裂,有无和好的可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收集相关证据
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收集相关证据,在起诉之前是非常重要的。
一方起诉后,另一方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甚至制造虚假债务的可能。起诉前,最好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整理,必要时可以采用诉讼保全措施。如果知道了银行的用户名和账号,当事人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银行帐户明细进行查询,法院一般会同意当事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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