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森轩律师亲办案例】一审离婚案件涉及彩礼23万元,庭审积极争取,最终判决少退还彩礼18万(案例26)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双方在泾川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举行仪式时,原告向被告父母支付彩礼23万元,双方婚后育有一女,取名完XX。2023年,男方以女方患有疾病为由送回娘家便径行提起诉讼,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2024年又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返还彩礼。
办案经过:
在当事人委托后,我们积极协商处理方案,形成对应的诉讼策略,收集相关证据,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开庭应诉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张,最终判决彩礼退还5万元。
案件结果:
2.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依法享有探望权;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1084条、1085条、第10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6条第2项、第49条、第78条第3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律师提示: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1、对于彩礼返还,法院一般会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小孩、是否存在过错及彩礼是否用于共同生活等方面综合考量;2、在平凉彩礼案件处理时,当事人可以按照每年百分之二十左右的递减比例预估退还数额,也可以在此基础上与对方协商彩礼返还事宜;3、建议先诉讼或协议离婚,再提起彩礼返还诉讼,减轻自身诉讼成本,在处理时也较为妥当;4、遇到离婚和彩礼一同处理的情况,考虑好诉讼策略,可以与对方斡旋,律师可以根据经验制定符合当事人实际情况的诉讼策略;5、在彩礼案件中,建议积极寻找相关彩礼支付及首饰购买证据,以备对方不承认时做好诉讼准备,及早委托律师,积极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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