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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胡森轩律师亲办案例】男女双方因长期分居导致感情破裂,二次起诉后终判离

案情简介: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16年2月1日在XX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两人因婚前缺乏充分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共同生活后二人性格差异较大,常常发生争吵,同时对原告常有隐瞒,无法妥善地处理家庭矛盾,以致双方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婚后于2016年10月26日育有一子,取名丁XX。

婚后因双方之间的矛盾无法得到很好的处理,被告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问,同时双方对于外出工作问题无法协商一致,被告不求上进。原告无奈之下自2017年离开后再未回家,双方分居长达四年之久,期间被告多次以各种形式骚扰导致原告难以忍受。

2021年X月X日,原告起诉至法院提出离婚,判决原被告双方不准离婚,半年多以来,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有效改善并一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次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办案经过:

在接受委托后,我们积极协商处理方案,形成对应的诉讼和调解策略,收集相关证据,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开庭应诉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张。

案件结果:

1.准予原告何X与被告丁X离婚;

2.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律师提示:

一、选择离婚两种途径:

1、 协议离婚;    2、 诉讼离婚;

二、离婚涉及的主要问题

1、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破裂,有无和好的可能?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3、探望权问题。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4、子女的抚养问题。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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