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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费是否受法律保护?花的钱能要回来吗?

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分手费协议的效力存在不确定性,签订此类协议需谨慎。一、草拟分手协议的注意事项1、协议一方是否受胁迫在恋爱期间,一方不同意分手,另一方因分手而被迫支付,甚至逼迫对方签订协议,因欠缺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严重影响协议效力甚至导致无效。2、是否需保护善意第三人分手协议若不影响第三人权利的,分手协议有可能获法院支持。但如果提出分手的一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其支付的分手费就有可能是基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对外支付。法院更倾向于合法婚姻关系中当事人的保护。3、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是处理家事案件的底线。实践中签订的分手费协议,绝大多数是男女双方互相支付。但也存在同性之间支付的情况,我国目前未接受同性恋,协议可能会因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被认定无效。另外,如前所述,如果一方存在受保护的合法配偶,则承诺支付的分手费也会因为违反原则而被认定无效。二、分手费能否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追回?起诉索要分手费,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如何界定法律关系。如果是纯粹的解除同居关系,要求支付分手协议中约定的分手费,恐怕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实践中常见的几类案由为合同、赠与合同、民间借贷纠纷。其中,尤其以民间借贷纠纷最为常见,因为借贷不一定要有书面合同,可以口头约定,而且双方之间有资金的往来,而最后签订的协议往往是男方给女方打欠条。但形式上以民间借贷纠纷为名起诉的案件,最终也获得了法院的认可。但更多的此类案件,法院以不具备实质上的借贷关系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其中,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多地法院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解释就明确规定: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形成的债务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分手费并非是情感债务,或由情感债务转化成的民间借贷,不应当适用审理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所以,如果定性为是分手费,又按合同之债起诉,被驳回的可能性较大。三、索要分手费是否有合理理由?分手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在双方均不存在合法婚姻时,可支持原告的诉求。其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即男女双方基于恋爱同居这一特殊的身份关系产生的分手协议,不能适用民法典合同编来判定协议的效力。双方达成补偿协议的行为,属于民法中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应当受民法总则等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要具备三个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在协议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自愿签订、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均不存在需要保护的合法婚姻的情况下,分手费协议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此类协议应为合法有效。四、已经支付的分手费又反悔能要求返还么?这个问题和前面提到的是否存在需要保护的善意第三人有密切联系。如果是同居关系,不存在需要保护的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受害者,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了分手费之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返还,法院通常不会支持。这和赌债、高利贷很相似,没有支付之前起诉索要不受法律保护,支付之后起诉要求返还同样不受法律保护。但如果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受害方起诉,以支付分手费侵害其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可能获得法院支持。五、要求返还是否有时间限制?诉讼时效针对的是请求权,要求返还之前的分手费是行使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该请求权的行使还受一个前提条件的制约,即先要确认支付分手费的民事行为无效。确认民事行为无效属于行使形成权,而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所以,妻子索要丈夫已经支付的分手费,请求权诉讼时效应当自法院确认民事行为无效时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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