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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孩子抚养权的新规定

《民法典》关于子女抚养权原则规定是,如果父母离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子女抚养权,主要取决于抚养条件。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子女抚养权这个问题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涉及到子女抚养权归属主要考虑因素包括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性别等,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民法典》孩子抚养权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抚养费”主要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子女抚养费如何支付?

 

1、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3、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民法典》对于孩子的内容规定是十分的严格的,目的就是保护孩子的切身利益,如果夫妻离婚,但一定要确保不影响孩子的基本生活,要为孩子的生活提供保障,对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也要站在孩子的角度,从孩子的切身利益出发,确保孩子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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