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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律师胡森轩亲办案例】婚前男方自由恋爱,补办登记后男方多次家暴,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法院批准签发(案例7)

案情简介:


2016年X月,申请人兰X与被申请人摆X按照传统习俗举行婚礼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2016年X月X日,兰X育有一子,取名摆XX。2017年X月X日,兰X与摆X在崆峒区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

婚后至兰X第一次起诉离婚时, 摆X长期言行粗暴,多次对兰X进行殴打、辱骂,使其身体和心理严重受伤,而兰X为了家庭选择默默忍受。2024年9月3日,摆X再次对兰X进行殴打,兰X不得已才首次向XX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出警制止并对摆X进行批评教育。后兰X于2024年X月X日起诉至法院提出离婚,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4年9月X日,摆X竟又对兰X进行殴打,致原告手部受伤。兰X又向X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出警制止并对摆X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后兰X在平凉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2024年X月X日,贵院依法作出(2024)甘0802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原被告双方不准离婚,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有效改善且长期分居至今。

分居期间, 摆X仍多次对兰X进行殴打、骚扰、辱骂。兰X于2024年X月X日、2025年X月X日、2025年X月X日分三次向X派出所报警。其中,2025年X月X日,摆X对兰X进行殴打致其头部受伤。截止提交申请之日,摆X屡教不改,仍然对兰X实施家庭暴力,其多次前往兰X居住处无故吵闹纠缠,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威胁、恐吓,严重到影响到申请人及其整个家庭的正常生活。


办案经过:


在接受委托后,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处理方案,依法调取相关证据,形成对应的案件策略,依法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法院支持了全部请求。


案件结果: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律师提示:


1、对于夫妻之间一方的家暴行为,法院一般会考虑双方目前的生活现状、家暴的具体行为严重程度、次数等方面综合考量;


2、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建议积极委托律师确定相关家暴证据,以备对方不承认时做好申请及后续的诉讼准备,及早委托律师,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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