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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转账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当得利?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转账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当得利或借贷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如果双方是普通的同事或朋友关系等,原告仅有转账凭证的也可以推定是借贷的合意,除非被告能反证转账不是借贷,否则原告按借贷主张法院一般会支持的原告的请求。

 

原告已就款项交付的事实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被告亦对收到案涉款项的事实予以认可,被告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款项系原被告双方其他经济往来,故法院对案涉款项为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定,并予以支持。

 

大部分法院认为此类案件适用该规定。该规定作为“法定证据原则”,确定的是在仅有款项支付凭证而缺乏借款合同等能够直接证明借款合同关系存在的书面证据情况下,对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该规定,举证责任按照步骤是这么分配的:

第一步,前男友承担借贷关系成立的初步证明责任。  已经完成初步证明责任。

 

第二步,前女友承担银行转账款项属于“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证明责任。一般情况下,前女友抗辩涉案转账属于恋爱馈赠或支付两人之前共同开销中的男方花费。如果前女友有证据证明抗辩内容,前女友完成举证,

 

第三步,前男友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完成了第二步的举证任务,前男友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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