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律师 > 正文内容

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共同还贷法律风险告知书【平凉离婚律师】

① 一方可否要求分割登记在对方父母名下的房屋吗?




原则上法院不予支持,在离婚诉讼中只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② 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法律风险(无证据的情况下)?




1、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子登记在男方父母名下,可规避男女双方离婚时一方要求分割房屋的风险。




2、较大程度影响一方要求分割共同还贷及对应的增值部分。




③ 女方是否有权要求分割房屋按揭贷款参与出资款?




关键看要求分割一方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相关出资及共同财产还贷事实,若没有证据证实则很难主张分割。




以下案例可供参考:




原审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甲、丙、丁于乙与甲登记结婚前购买,甲对该房屋享有的产权份额应当为甲的婚前财产。甲婚后取得的公积金及补充公积金系夫妻共同财产,甲以其名下的公积金及补充公积金归还系争房屋的贷款本息,应视为乙与甲婚后共同参与系争房屋的还贷。




对于通过甲名下银行账户以现金形式归还的贷款,丙、丁称系其二人出资,但甲、丙、丁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原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因甲、丙、丁未能提交相反证据,上述还贷亦应视为以乙与甲的夫妻共同财产归还。




对于乙与甲的婚后共同还贷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甲、丙、丁作为系争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应对乙进行补偿,故对乙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补偿的具体数额,各方当事人均确认20XX年X月X日系争房屋的市场价值购房总价为XX元,但购买系争房屋时缴纳的契税X元及归还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的利息亦应计入购房成本中,因系争房屋的维修基金等费用的享有人系产权人,上述费用不应计入购房成本。




系争房屋在20XX年X月的价值应以评估价值为准,但当时尚未清偿的贷款余额应当予以扣除。考虑到婚生子戊由甲抚养,并考虑到系争房屋的来源、对系争房屋还贷的贡献大小,在分割婚后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时,甲应适当多分,故乙应取得的钱款数额由原审法院本着有利于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及公平原则酌情判处。




原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甲、丙、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乙系争房屋的婚后还贷及相应财产增值部分共计人民币X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系争房屋虽于甲与乙婚前购置,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甲、丙、丁名下,但购置该房屋甲作为主贷人向银行按揭贷款,其与乙婚姻存续期间还贷部分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当属于甲与乙双方共同财产,于本案中予以分割。




丙、丁虽陈述其实际亦于甲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参与还贷,但根据现在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二审法院实难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综合考虑房屋的性质、权属、购房情况、按揭还贷状况、甲与乙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房屋增值及实际居住等因素,原审法院依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在案的各项证据材料,判定由甲、丙、丁给付乙补偿款X万元,尚属合理,二审法院予以认同。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总结:




在目前离婚率居高不下的现状下,婚前婚后均可以咨询律师相关法律事宜,同时学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合理规避法律风险。


严禁采集,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