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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下一方不得提起诉讼离婚?

一、男方不得提离婚的情形:

1、女方在怀孕期间;

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

3、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当然这个限制不是绝对的,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并非绝对限制男方提出离婚的权利,对于“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确有必要”一般是指存在比该条特别保护利益更为重要的利益需要关注的情形。哪些情形“确有必要”受理,由人民法院认定。一般是女方存在严重过错,足以证明该女方主观上已经不再珍惜自己的婚姻,客观上其过错行为己经严重破坏了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无论哪一方提出的离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2、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对于一方起诉后撤诉的,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二、军人配偶提起离婚的情形

 

同时,现役军人作为普通公民,其离婚一样受到上述限制,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性质,法律作出了另一个限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经军人同意,除非现役军人具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情形。

 

 

三、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该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尚未建立,男女双方之间还没有产生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限制的是男方起诉离婚的权利,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此条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只是暂时限制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在法定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期间届满后,男方仍有权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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