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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继承的遗产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特别强调:

第一、继承的事实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当时没有对遗产进行分割,在离婚后遗产分割的,配偶一方仍可以主张相关权益;

第二、配偶一方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享有的继承权,对方不能共有,双方分享的只是继承的财产。因此,如果作为继承人的配偶一方放弃继承,另一方以损害其权益为由提起诉讼的,原则上也不予支持。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如果夫妻有如下情况,即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财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指定赠与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归夫妻一方所有的,在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比如,男方父亲去世之前,在遗嘱中明确自己死后房子归男方一人所有,排除其他人的权利。男方基于遗嘱继承取得的房产,不能作共同财产分割。

 

(二)夫妻双方有约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就财产进行约定。可以婚前,也可以婚后。内容可以设定婚后一方的收入归一方所有,不纳入共同财产的范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三)婚前财产

 

一方婚前的财产自然不应属于离婚时分割的范围之列。因此,离婚时如果一方能举证证明另一方要求分割的财产在婚前就已取得,这些财产就不属于离婚分割之列。

 

(四)只能归一方的特定财产

有些财产,即使没有约定,也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些费用主要是保障受害一方的生活,因此,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综上可知,在婚后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通常情况下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的。但要是在遗嘱中明确说明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那么就按照夫妻个人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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