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律师胡森轩亲办案例】男女双方婚后长期分居,女方不管孩子双方起矛盾,女方起诉后一次调解离婚(案例22)
案情简介:
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双方于202X年1月6日在灵台县民政局草率地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于202X年12月X日,原被告育有一子,取名程XX。于202X年12月X日,原被告又育有一子,取名程XX。婚后有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共同生活后二人生活习惯及性格差异较大,双方长期分居,原告婚内多次提出离婚,但双方均协议无果。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办案经过:
在接受委托后,积极协商处理方案,形成对应的诉讼策略,开庭时发表明确的代理意见,最终实现调解离婚,房子归女方,两个孩子一人一个。
案件结果:
1.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
2.程XX归原告抚养,程XX归被告抚养,;
3.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7万元。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1084条、1085条、第108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6条第2项、第49条、第78条第3款
律师提示:
1、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破裂,有无和好的可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探望权问题。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4、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三、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收集相关证据
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收集相关证据,在起诉之前是非常重要的。起诉前,最好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整理,必要时可以采用诉讼保全措施。如果知道了银行的用户名和账号,当事人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银行帐户明细进行查询,法院一般会同意当事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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