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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律师胡森轩亲办案例】男方双方分居长达六年之久,男方起诉后一次调解离婚(案例13)

案情简介:


原被告自由恋爱,双方于2015年9月21日在XX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两人因婚前缺乏充分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共同生活后二人性格差异较大,常常发生争吵,无法妥善地处理家庭矛盾,以致双方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婚后未生育,目前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务。婚后因双方之间的矛盾无法得到很好的处理,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问,未尽到一个作为妻子的责任,被告自2016年过年后离开再未回家,双方分居长达六年之久。


办案经过:


在接受委托后,积极协商处理方案,形成对应的诉讼策略,开庭时发表明确的代理意见,最终一次调解离婚。


案件结果: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律师提示:


一、离婚涉及的主要问题


1、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破裂,有无和好的可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法律对离婚的限制。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因此,对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须征得该军人同意或收集现该役军人有重大过错的证据。


4、探望权问题。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5、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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