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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律师胡森轩亲办案例】原告一次起诉离婚后,双方调解离婚,彩礼较少返还(案例7)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双方通过网络相识,恋爱期间原告曾向被告实施暴力,但2017年3月双方仍草率地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一个月被告发现自己怀孕后,家人便要求其在家休养。在此之前原告已经长期进行网络赌博,但被告从未发现,2017年8月,被告接到网贷公司的催债电话,原告已经因赌博对外欠债5万元余元。因被告无法继续忍受原告的赌博行为,已经完全丧失了继续与原告共同生活下去的信心。


办案经过:


在当事人委托后,我们积极协商处理方案,形成对应的诉讼策略,收集相关证据,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开庭应诉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张。


案件结果: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同意一次离婚,彩礼较少返还。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


律师提示:


离婚过程中涉及的主要问题如下:

1、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破裂,有无和好的可能?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3、法律对离婚的限制。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因此,对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须征得该军人同意;或收集现该役军人有重大过错的证据。


4、探望权问题。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5、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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