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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后多久移交强制执行「甘肃平凉律师」

执行条件 :执行程序的发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一 必须具有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决定书。


二 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


三 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以及第一百五十五条、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因此,在实践中,首先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未提起上诉,则在上诉期满后,法律文书生效,15日内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其次在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的,则法院裁定书送达之日一审判决生效;最后,二审判决的生效时间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我国民事诉讼为二审终审制,实践中一般采纳二审判决作出后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即生效。


  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权利人提前申请强制执行有利于实现执行内容,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若超过二年期间,则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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