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胡森轩律师亲办案例】男女双方因家暴及长期分居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二次起诉终判离
案情简介:
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02年3月27日在X县民政局草率地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3年1月23日育有一女史XX,现已成年。又于2004年8月15日育有一子史XX。目前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两人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共同生活后二人生活习惯及性格差异较大,常常发生争吵,无法妥善地处理家庭矛盾,以致双方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2021年10月9日,原告起诉至贵院提出离婚,贵院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贵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甘082X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原被告双方不准离婚,希望双方珍惜共同建立的家庭、互相理解,多多沟通,矛盾会得以解决。但半年多以来,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有效改善并一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次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办案经过:
在接受委托后,我们积极协商处理方案,形成对应的诉讼和调解策略,收集相关证据,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开庭应诉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张。
案件结果:
1.准予原被告离婚;
2.原告向被告支付经济帮助2万元。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律师提示:
一、选择离婚两种途径:
1、 协议离婚; 2、 诉讼离婚;
二、离婚涉及的主要问题
1、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破裂,有无和好的可能?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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