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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对方无法取得联系怎么办?分居多久自动离婚?

夫妻感情不和,一方想要通过法院起诉离婚的时候,另一方因为各种原因不想离婚,可能存在各种拒不配合的情况下,例如拒收法院传票,拒绝出庭,无法联系对方等,这时法院会如何处理,你该怎么办?

一、分居多久都无法自动离婚。

不乏有人对此问题存在误区,民间甚至在直播平台中仍有谣传,导致老百姓居然认为分居满两年夫妻可以自动离婚。

可能是因为咨询付费而转向百度搜索,网上很多地方有分居满两年的描述,法院判决离婚也会考虑分居是否已满两年,甚至有些人夫妻感情不和,自己在网上搜索后又听别人讲分居不满两年法院不判决离婚,然后自行分居,两年后再到法院起诉离婚。这都是对法律知识理解的片面性造成的。

法律上的分居满两年需要符合一定的认定标准,例如因感情不和分居,分居处于持续不间断的状态,持续时间长达两年以上,事实上必须分居。

最重要一点是:必须要有相应证据证明!

其次分居必须是真正意义上分开居住,中间不能间断。

有证据证明分居的原因,时间和地点:法律上要求的证据一般都是书面的,例如夫妻双方在分居的时候签署过分居协议,或者报警记录,租房合同等等证据,能够证明你们夫妻感情不和,并因此导致分居两年。

最重要的是根本没有自动离婚这样的说法,所有离婚手续必须双方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或者通过诉讼离婚取得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民事判决书,否则分居多久也不会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二、如果对方无法联系,仍然可以起诉法院离婚,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1、无法通知被告到庭,可采取公告送达,期满后缺席审理。

如果无法与对方取得联系,例如外地打工或居无定所,下落不明等情况,无法直接联系到被告,这时法院就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报,以登报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公告期满后视为已经送达,可以缺席开庭审理。公告期满就意味着依法向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

2、已经通知被告,本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可以拘传到庭、留置送达、直接缺席审理。

如果被告有明确地址,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对于这类离婚案件,分两种情形处理:

一是本人确实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

二是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因此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如果被告一直在家或者单位上班,那么法院可以上门进行送达,通过单位或者居委会核实对方身份,要求对方当场签收,如果对方不签收,那么可以要求在场人员签字作证,进行留置送达,将材料当场留下,视为送达。

缺席判决并不一定会马上判决离婚,只是说法院应根据查明的事实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因为按照婚姻法律的规定,只有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时法院会判离婚。因此,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使不到庭法院也会判离婚。

如果第一次起诉不判决离婚,可以在收到法律文书生效后满一年,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对方无法联系或拒绝接受法院传票,不参加庭审,法院就会通过公告送达、留置送达,然后缺席判决。根据民法典法定离婚条件的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向法院二次起诉应判决离婚。

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如果法院缺席做出的离婚判决,日后另一方没有救济措施,无法申请再审。

三、起诉离婚程序步骤

1、委托家事律师,代写相关诉讼材料,收集准备证据。

2、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双方共同的住所地所在的区或县法院立案庭提起诉讼,办理立案手续;

3、立案时需要的材料(民事起诉状 2 份、结婚证、自己的身份证正反面的复印件),有小孩的需要提供孩子的户口本复印件或出生证复印件,如果有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还应提供财产的相关证据,如房产登记信息、机动车登记信息等。

4、立案庭审查后缴纳诉讼费;

5、耐心等待法院排案,并将你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送达给被告,送达被告后,法院会通知领取传票(确定开庭时间地点);

6、如果对方也同意离婚,法院可能会约双方去调解(离婚案件中,调解是必经程序,开庭前不组织你们调解,开庭时也会询问你们是否愿意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则以《民事调解书》 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调解分两种,一种是调解离婚,另一种是做双方的思想工作,调解不离婚结案;

7、如果调解不成则开庭,开庭时还无法调解的,最终将为双方送达《民事判决书》;

8、民事判决可能判决离婚,也可能判不离,一般情况下,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会判决不予准许双方离婚,可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满再次起诉离婚。

总而言之,走到离婚这一步,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保留往日的情分,慎重考虑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结婚时两情相悦,离婚则痛苦而复杂,必要时可寻求家事律师的帮助,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9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7条: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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