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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离婚是否需要离婚协议?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内地居民申请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

1.我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我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应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在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问题上的共识。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明和证明材料,并查询相关信息。

当事人确实愿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协议的,应当当场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登记离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

2.子女在哪里共同生活,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抚养子女的费用、支付方式和期限。

3、共有财产的划分(最好有明确的清单)。

4.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偿还责任。

5.一方与子女不住在一起的探视权的实现方式和另一方的协助义务。

6.协议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7.双方签字和时间。

每个人都同意这是协议离婚,所以有必要写一份离婚协议。

协议离婚也称为自愿离婚或登记离婚。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模式。协议离婚只是夫妻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离婚。离婚协议是夫妻在协议离婚的条件下,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达成的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离婚手续必须出具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协议应包含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的一致意见。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申请离婚登记的居民可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这种处理的前提是双方已经签订了离婚协议。法律后果是国家机关通过行政手段承认离婚效力。离婚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如果一方今后不履行离婚协议,另一方需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以督促双方履行。一方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判决内容。综上所述,协议离婚并不是真正的离婚,只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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