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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新规定「甘肃平凉律师」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一、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分当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



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子女可以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若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一次性需要支付高额费用,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


  至于减少与免除子女抚育费,主要是针对供养人的给付能力降低和经济收入减少;或子女虽未满十八周岁但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这些情形。由于目前在实践中,按月支付较多,所以抚养费的变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绝大多数。从上面内容可知,未实际抚养子女一方是否具有固定收入,会直接影响到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标准。


此外,如果抚养子女一方擅自改变子女姓氏,另一方不得因此拒付子女抚养费,可以请求法院恢复原来的姓名。



  相关法律规定: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 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抚养费纠纷如何起诉?



  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抚养费,具体金额应考虑到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不应超过对方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



  1、以孩子的名义写一份起诉状,内容是找孩子的父亲(或母亲)要抚养费;



  2、交到孩子父亲(或母亲)居住地法院,缴纳立案费;



  3、然后等待开庭审理;



  4、开庭前准备好证据,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可与对方调解;



  5、庭审结束后耐心等待判决或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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