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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离婚律师】婚约财产纠纷(彩礼返还)相关法律问题特辑

我国婚姻法并未规定彩礼如何处理,但彩礼确是结婚时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




什么是彩礼?




中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一段时间,彩礼和与彩礼相关的订婚和婚约都受到了批判,曾一度被废止,但在民间始终顽强存在。




彩礼在普通理解中,尤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在今天的互联网中,还指朋友之间互赠彩票、祝福的一种行为。有些地方习俗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时,若女方反悔,彩礼退还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不退还。彩礼表示女子的身价,有的地区和民族直称为身价礼。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




有关彩礼的法律规定:




如果是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就是违反了《民法典》(2021.1.1生效)第1024条第1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还有就是是通过媒人要对方索要,而且现今社会的索要有车、房才结婚的“风俗”也违反了这一条,婚姻是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的,而不是金钱。




彩礼在普通理解中,尤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在今天的互联网中,还指朋友之间互赠彩票、祝福的一种行为,例如在彩礼网上用户只要知道朋友的手机号或邮箱,就可以很简单为朋友送上几注彩票和一段图文并茂的祝福,不仅关心、维系了朋友,同时也传递着希望朋友发财等美好寓意。




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相关纠纷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一、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及生活长短为主要判断依据。




1、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当返还彩礼;




2、若双方已经办理结婚手续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当地法院有内部规定除外);




3、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结婚手续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彩礼是否返还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二、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




1、若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返还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前提下,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




2、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有的法院会将离婚纠纷和婚约财产纠纷划分为两个纠纷,要求当事人分开起诉解决。




三、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




1、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便不存在给付彩礼的问题。




2、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的财物给付行为如何处理,要视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四、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1、彩礼的给付往往是行为人以男女双方订婚或者结婚为目的。




2、如果是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无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五、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




六、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




1、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




2、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




3、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




4、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只限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或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5、对于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以男女双方为原、被告的婚姻财产纠纷或在涉及彩礼返还的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原告不是实际给付人或自己不是实际接受人的抗辩,由于彩礼给付实际就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代表,因此人民法院对此抗辩可不予采信。




七、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解释(二)》第27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






八、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三年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法律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




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




1、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2、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律师建议:




1、在双方婚前协商彩礼时,以合理适当为主,打消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目的。地方对天价彩礼、铺张浪费、低俗婚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进行大力整治,着力推进社会风气好转。




2、婚约财产纠纷中,返还数额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婚姻存续时间长短、是否生育、过错方归责等因素。




3、没有物质的婚姻可能是不牢固的,但只依靠物质而没有感情的婚姻更是没有温情的。因彩礼双方家庭无法确定,甚至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情况比比皆是。




4、在离婚后旋即提起婚约财产纠纷的当事人比比皆是,所以建议通过协商方式处理,否则若一方起诉返还彩礼,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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