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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胡森轩律师亲办案例】男女双方离婚后争取孩子抚养权我方当事人终获支持

案情简介:

史**与马**于200X年2月19日登记结婚,2007年农历X月2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马*。201X年4月10日,(2015)灵民初字第2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人离婚,孩子马*随马**生活。马**常年在外打工,马*与马**之母在家共同生活。原审法院只根据三年中马*曾三次前往史**娘家及证明马*跑到史**家中的视频,认定马*用自己的行动对抚养人进行重新选择,不愿住在马**家中的事实与本案不符,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使不确定的法律关系明确化,法律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并且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要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实现本案的公平、正义。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应予纠正。

双方于201X年4月10日解除婚姻关系,孩子马*随马**生活。因上诉人马**为了维持生计,给马*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而不得已将孩子交由年迈的母亲照顾马*的日常生活,自己外出打工。祖孙关系一直保持的很好,此次只是对孩子日常的管教使得马*产生抵抗情绪,因被上诉人史**疏于对孩子的探望,马*只能亲自去找母亲,并非判决认定因马**的母亲打骂跑回史**家的事实,同时被上诉人马平时通过孩子索取财物,孩子在她看来只是一个工具而已,上述事实被上诉人并没有在开庭审理中如实告知,在原审判决中也并未提及,对于变更抚养权的认定存在严重事实不清的情况,应由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上诉人家在农村,常年在外打工维持生计,家庭经济状况不佳,如果被上诉人在确实需要变更抚养权的情况下,考虑到婚生子年仅11岁,日常生活方面开支较多,包括孩子的上学等一系列费用开支,若法庭认定被上诉人更适合抚养婚生子马*,则上诉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适当减少抚养费。

办案经过:

在接受委托后,我们积极协商处理方案,形成对应的诉讼策略,收集相关证据,为当事人当时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开庭应诉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张。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第四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十六条第二款:“(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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