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律师 > 正文内容

小三破坏家庭,能去法院起诉吗?「甘肃平凉离婚律师」

如果没有对破坏的家庭中一方进行人身伤害或其他触犯法律的行为,请求法院追究小三的法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没有明确对小三破坏别人家庭犯法的相关规定,而小三在现实生活中是受到道德底线约束的。

婚外第三者得到的财产:

(一)小三得到的财产属于婚姻关系存续间的共同财产,因为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没有单方处分权,即使离婚后也可主张返还。如果是出轨一方的个人财产则无权要求返还。

(二)如果小三拿到的是分手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主张返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处理。

(三)即使双方达成分手协议,没有支付分手费,小三也无权起诉,因为分手协议违反公务良俗原则无效。支付了分手费后反悔也无权主张返还,诉至法院不予支持。

对婚外恋行为本身,法律并未明文规定。但是,因为婚外恋行为引起的虐待、遗弃、重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溺婴、伤害、凶杀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结果,法律法规均有相关的明文规定。因婚外恋引起的上述行为,必须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按不同罪名,依法定罪量刑,坚决予以严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严禁采集,违者必究